《西虹市首富》终审不侵权 法院为何这样判决?
北京9月30日电(记者 宋宇晟)《西虹市首富》被指侵权案29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,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,认定上诉人王某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不成立,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
这场持续约3年、共一千多天的诉讼终于划上了句号。
《西虹市首富》海报2018年,电影《西虹市首富》上映。这部描写小人物一夜暴富故事的影片,当年斩获25亿票房,位列2018年中国电影票房总榜第四位。
2019年,编剧王倩以著作权侵权为由,将电影《西虹市首富》的出品方等起诉至法院。在王倩看来,电影《西虹市首富》抄袭了她创作的剧本《财产继承者之“有钱了”》。
但事实上,《西虹市首富》的剧本另有出处。
《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》海报。根据此前庭审信息,《西虹市首富》系基于合法授权独立创作改编自电影《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》,其人物关系、核心故事情节均具有合法的改编来源。
而这部《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》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上映。
除此之外,一审法院认为,《西虹市首富》与《财产继承者之“有钱了”》之间仅为思想、场景上相同,在作品的具体上表达并不相同。并且,涉案剧本并未公开发表。
因此,一审法院判决,王倩本案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不成立。王倩不服,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资料图:二审庭审现场。中新网记者 宋宇晟 摄二审法院认为,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。但独立创作的要求并不妨碍作者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,并就再创作的结果获得新的著作权保护。
《财产继承者之“有钱了”》在人物设置、故事情节走向等方面与《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》存在一定差异,这些新的设定和编排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。因此,该剧本大纲构成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,王倩对其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。
因《著作权法》允许不同作者对相同题材有相似表达,只要该作者系各自独立完成的创作。因此,对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应为一种法律推定。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,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“接触+实质性相似”的判断原则和方法。
具体来说,当“接触”的概率较高时,认定抄袭对作品内容相似的程度要求相对较低;当“接触”的概率较低时,则需要证明作品内容高度相似,或存在无法解释的相同独特性表达甚至相同的错误等情形,才足以推定抄袭行为的存在。
《西虹市首富》剧照。视频截图法院认为,本案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“直接接触”或“高接触概率”,但可以证明双方的社交范围存在交集。在此情况下,不能否认本案仍然存在接触的可能性,但接触概率较低。
通过内容相似性的比对,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“表达”层面构成相似的点有两个,一是私人演唱会的明星客串出演;二是为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反转结局设计。但上述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、常用题材,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,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,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的接触事实,无法排除双方属于“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”之情形。故王倩关于涉案电影构成抄袭的主张依据不足。
法官提示,近年来,影视作品版权纠纷逐渐增多。无论是影视作品的出品方,还是文字作品或剧本的作者,都应当提高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。(完)